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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河流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三、创新体制,建立科学完备的河道管理体系

  (一)建立覆盖全市的河道管理法规标准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关于防洪及河道管理方面的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推动制定适用于全市河道的管理法规,健全河道管理的规范、标准及考核体系,建立完善河道监督、执法、管理、养护的长效机制。

  (二)建立统一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河道管理体系。

  按照日常管理事权重心下移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区、街道两级河道管理力量,建立覆盖全市河道的管理维护网络,落实河道日常环境卫生管理,净化、美化河道,使河道实现常态化、精细化、数字化管理。明确市、区、街道三级河道日常管理事权划分。市水务部门主要负责深圳河湾次级以上河道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河道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其他河流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宝安、龙岗两区地域广阔,水系复杂,应尽快理顺河道管理体制,推行流域管理模式,强化河道日常管理。

  (三)加大河道管理范围的保护和执法力度。

  划定河道管理范围是加强河道执法的前提,是顺利推进防洪排涝、截污治污、生态化改造等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的基础。市规划、水务、法制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完成城市蓝线规划的报批工作,出台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明确河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建桩立界,明确权属,增强管理线保护意识,依法实施河道管理和保护工作。加大河道执法力度,全面查处污染河道、侵占河道、破坏河道的行为。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排水管网“清源行动”方案,强力推进违法排水排污行为的查处工作,重点查处排水管网覆盖区域的产业废水和废油废渣的偷排乱倒案件。积极推进河道堤防查违专项行动,市水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管辖的河道范围切实加强执法,全面排查河道堤防范围内违法在建项目,严厉查处违法覆盖、侵占、损毁河道以及擅自堵塞河道和泄洪渠的行为。

  (四)推行河道专业化养护。

  河道实行管养分离,河道堤防范围内的各种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逐步推向市场,市水务部门要尽快出台全市河道维修养护工作执行标准和相关管理办法,并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河道维修养护工作定额标准,养护工作实行定额管理。市、区水务部门依据相关办法、标准及合同约定对河道维修养护工作进行监督考核。鼓励集约化运营河道养护,选择实力较强、有资质并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分区域承担河流的维修养护及防洪抢险工作。对现状承担河道养护的企业,要设立一定的过渡期和培育期,鼓励其整合兼并和发展,形成优势企业,为政府推行河道养护授权经营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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