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河流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深府〔2008〕8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改善城市水环境,恢复河流生态,增强防洪排涝能力,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市的决定》(深发〔2007〕1号)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生态文明建设行动纲领(2008-2010)和九个配套文件及生态文明建设系列工程的通知》(深府〔2008〕42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河流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河流综合治理工作
(一)充分认识河流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河流是城市的重要生态资源,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圳建设生态市,必须大力推进河流综合治理,加快河流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河流生态和提升河流环境承载力,使河流与城市空间相协调,实现人水和谐。我市河流现状问题多,情况复杂,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充分认识河流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齐心协力,统筹兼顾,切实抓好河流综合治理工作。
(二)正确把握河流综合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坚持全市动员、分级负责,科学规划、系统整治,注重督查、严格执法,加大投入、限期达标的指导思想,统筹全市资源,集中精力实现治河工作新突破。把流经老百姓生活区和规划新城、影响城市主要景观的河段以及跨市、跨区河流作为治理的重点,突出抓好防洪排涝、截污治污、生态景观三大工程建设,实施河流精细化管理,满足人民群众对防洪安全的基本需求,彻底扭转河流污染的被动局面,推进一批生态河流建设,不断取得河流综合治理的阶段性成果。
我市河流治理工作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与城市规划相协调的原则。河流治理要融入城市总体规划,河流的功能定位和治理措施要与深圳生态市建设规划、污水系统布局规划以及深圳水战略相衔接,使河流与城市景观、生态环境相协调。
--坚持流域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以流域为单元综合规划河流治理各项工程建设,统筹截污治污、清淤疏浚、护岸防洪、引水补源、绿化造景及恢复生态等各项内容,按轻重缓急,分步实施,实现防洪整治与水污染治理、生态景观建设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