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二号)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8年4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2008年4月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金融业发展,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的国家机关和金融机构、专业服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把金融业作为战略性支柱产业,以多层次资本市场为核心,以深港金融合作为纽带,巩固提升深圳金融中心城市地位,使深圳成为港深大都会国际金融中心有机组成部分,重点突出投融资、财富管理和金融创新功能。
第四条 促进金融业发展应当坚持改革创新、规划统筹、机构人才集聚、深港合作和风险防范的原则,坚持科技与金融结合、实业与金融互动,在现代服务业中优先发展金融业的方针。
第二章 金融机构
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整合公共资源,建立金融机构发展壮大、引进集聚和创新的激励机制,支持总部在深圳的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形成以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金融机构为核心,以中小型金融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和配套服务企业为基础的金融市场主体格局。
第六条 市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支持深圳资本市场改革发展:
(一)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构建由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等组成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二)支持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探索发行市政债,推进资产证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