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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一号)


  《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8年4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
(2008年4月1日深圳市第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自主创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教育、培训、宣传和执法工作,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

  第三条 设立深圳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工作规则、协调机制等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由市知识产权、发展改革、贸易工业、教育、科技、信息、公安、司法行政、财政、文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管、法制以及海关等有关单位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社会团体、企业和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列席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召集或者由市政府委托市知识产权部门召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以要求相关单位共同召开专门工作会议:

  (一)重大案件需要协助的;

  (二)案件移送需要协调的;

  (三)需要共同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

  (四)其他需要共同解决的事项。

  专门工作会议由提议单位组织。

  第五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为需要与其他单位开展联合执法时,应当向该单位提出书面请求,说明案件性质、涉嫌侵权人、涉嫌侵权物品、初步估算的涉案数额等案件基本情况以及联合执法的相关要求。接到请求的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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