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取消和停止征收1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沪府发〔2008〕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本市取消和停止征收的1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经2008年4月28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本市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60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1项)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注册费
档案部门(1项)
档案业务人员资格培训费
房屋土地资源管理部门(3项)
1. 个体工商临时使用土地费
2. 征地不可预见费
3. 危房检查鉴定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项)
企业登记资料查阅费(复制工本费)
公安部门(7项)
1. 验伤通知单手续费
2. 治安联防费(铁路公安除外)
3. 《户口准迁证》工本费
4. 计算机打印《户籍证明》工本费
5. 驾驶员管理收费(教练证)
6. 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旅游《边境通行证》手续费)
7. 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旅游《边境通行证》加急费)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1项)
申请照顾生育二孩手续费
教育部门(4项)
1.教室场地出租管理费
2.毕业证书工本费
3.聋哑学校、弱智辅读学校杂费
4.工读学校杂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6项)
1. 用人单位综合管理费
2. 代办劳务费(代办招聘)
3. 代办劳务费(代保个人人事档案)
4. 代办劳务费(代办出国政审)
5. 职业介绍查询服务费
6. 职业介绍成功费
旅游事业管理部门(2项)
1. 合格证考核考务费
2. 合格证工本费
农业部门(4项)
1. 渔业水域闲置费
2. 水产养殖保护管理费
3. 以工补农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