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大力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各项措施
(一)抓好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考核和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按照《淄博市工伤保险覆盖计划表》(附后)确定的目标任务,制定工作计划,逐级分解指标,责任明确到人,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指导、考核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扩面工作进展情况,确保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特别是煤炭、建筑、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化工等高风险行业企业要按照淄政办发〔2006〕15号文件规定为其全部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认真履行社会职责;跨地区施工、流动性大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按照《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规定,及时为工作不满1年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优先解决其工伤保险问题。同时,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个体工商户也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工伤保险。要建立工伤保险联合监察执法工作机制,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作为联合监察执法工作重点,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理;劳动保障、财政、人事、民政、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三)完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制定;大力推进商贸、住宿、餐饮等服务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服务业办公室制定;劳动保障、安监、建设、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要严格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规和政策,在办理相关许可证前,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进行认真审查,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暂停颁发相关许可证。
(四)推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与用人单位(特别是高风险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紧密联系的浮动机制,积极支持工伤和职业病预防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引导和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更好地保障职工权益,减小或化解工伤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做好省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伤职工伤残程度,帮助他们尽可能恢复工作生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