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帮困助学经费发放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职〔2008〕17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从2007年9月1日起我市开始全面实施国家帮困助学政策。这一政策实施以来,在各区县教育部门,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等主管单位的直接领导下,各中等职业学校积极落实文件精神,保证帮困助学经费及时、足额发放,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在帮困助学经费发放过程中,有部分学校出现了发放程序不规范,操作细则不明确等问题,如将大额现金直接发放给学生,给经费的保管和使用带来不便。为进一步规范帮困助学经费的发放,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在主管单位领导下切实加强对帮困助学工作的领导,校长是该项工作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帮困助学金发放制度,明确帮困助学金发放程序和操作细则。
二、各主管单位要督促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将本校帮困助学经费的发放标准、操作细则和发放程序告知每位学生家长,确保家长及时了解。要建立规范的方式,确保大额帮困助学金直接送交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