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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名录以及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处罚种类与幅度、规范裁量的制度、处罚标准,并公布接受监督的方式、投诉渠道等。
  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和处罚标准,应当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新颁布、修改或者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施行前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具体处罚标准并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具体处罚标准在实施过程中修改的,应当于修改完成后10日内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五)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1.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时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亮明身份。行使行政处罚权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的合格证,方能申领行政执法证。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未能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履行行政处罚职责。
  2.实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制度。凡依法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要在立案之后书面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经法制机构对处理意见审查同意后,由执法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请示,经批准方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卷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要立卷归档。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案卷实施评查,案卷评查结果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重要依据。
  4.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凡经法院判决或者行政复议决定撤消、变更的行政处罚决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有关部门受理投诉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由政府法制、人事、行政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部门给予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行政执法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整执法岗位、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行政处分等处理。
  5.健全行政复议制度。各级行政复议机构不仅要严格审查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要审查行政处罚行为的适当性。对于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中存在实体违法、程序违法等不当或者显失公正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变更。市政府法制办要认真研究行政诉讼中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衡量标准,并与人民法院审判的审查标准保持衔接。
  四、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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