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均应按要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
三、实施内容
(一)梳理带有处罚裁量权内容工作的执法依据。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本部门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依据条文(包括依据名称、颁布机关、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及幅度等)进行梳理。
(二)对带有处罚裁量权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和幅度制定具体处罚标准。在梳理处罚依据的基础上,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进行行政处罚或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幅度的处罚条文,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主观动机、数量、金额、社会危害程度(后果)等情节划分出明确具体的等级,对不同等级设定不同的处罚标准。执行行政处罚标准,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行为人受到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符合,不得畸轻或者畸重;
2.同一案件中,不同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受到的行政处罚应当相同;
3.根据相同的依据办理的不同案件中,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受到的行政处罚应当相同;
4.对违法行为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多个处罚标准的,按照法律适用的原则和实际情况,合并使用一个标准制定具体处罚标准。
(三)完善执法程序。
1.制定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听证、审核、批准程序、批准权限等具体规定。
2.适用一般程序的,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其调查结果须经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初审,由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必须在2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部门备案。
3.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的权利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案件较多的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室。
行政执法部门没有依法告知听证权利或者没有依法组织听证以及违反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6.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有结案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