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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花江流域哈尔滨江段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修订稿的通知

  (三)加大资金和科研投入,确保项目落实

  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大对生态市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招商引资,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安排好管网建设配套资金,同时要将生态和新农村建设等资金,重点用于流域两侧1公里范围内村屯污水垃圾、农药化肥、养殖粪便和植树造林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2009年年底前,各县(市)要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不低于0.6元/吨,达不到标准的由本级财政出资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积极开展生活污水和污泥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等水污染防控技术的科研和推广工作。

  (四)强化环境监督管理,控制违法排污

  1.严格环境准入。对向松花江干支流排放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物等毒害物质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审批。对未完成年度水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地区,在次年暂停审批其增加同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对流域内环境违法严重、重点治污项目建设滞后、不落实污水收费政策、在线监控设施安装不到位等问题突出的地区和企业,暂缓审批其新增水污染物项目环评文件。对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工业园区、基地和项目开展环境风险后评价。

  2.严格实施工业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十一五”期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区域和各排污单位,自2009年起所有工业企业全部实行持证排污,对未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

  3.建立排污单位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各排污单位要加大对污染治理的投入;污染限期治理单位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实施清洁生产单位要严格执行同行业高标准;存在污染隐患单位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造成环境危害的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并赔偿环境危害造成的损失。

  4.加大执法力度。按照国家新修订实施的《水污染防治法》,于2008年年底前完成《哈尔滨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强化对流域沿线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垃圾处理场渗滤液无害化处置情况的日常监管,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严防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直排水体。环保、发改、经济、工商、安全、城管、监察、电力等部门要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重点监管城市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和化工、造纸等行业,对未审批先建设、不审批也开工、未验收就投产的项目责令停产停建;对长期超标排污、私设暗管偷排偷放、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依法停产整治或关闭;对典型环境污染问题实行政府挂牌督办,依法实施高额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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