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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对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生活自理能力、认知能力、情感行为、视觉能力、社会生活环境和重大疾病诊断进行评估。
  (二)对为老服务队伍的资质、服务能力和服务标准进行评估。
  (三)对为老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四)对开展居家养老工作的社会反响进行评估。

  七、实施步骤

  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分区实施,以街道为单位启动。2008年1季度开始启动,6月底前各区(暂不含呼兰、阿城两区)实现全面覆盖。

  (一)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各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搭建为老服务平台,在各街道办事处组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居家养老工作。
  (二)明确服务对象。摸清底数,受理申请,进行审批,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档案。
  (三)选择为老服务机构。组建或采取招标方式确定为老服务专业机构。
  (四)落实资金。建立居家养老专项资金账户,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确定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拨付时间及额度。
  (五)完善网络建设。加快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逐步实现全市网络化覆盖。
  (六)建立居家养老评估体系。推进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确定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老服务机构的评估内容。
  (七)分级启动。市民政局根据各区上报的居家养老工作方案,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居家养老服务是融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于一体的社会化服务工作,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开展居家养老工作纳入日程,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积极推进,保证居家养老各项资金拨付到位、硬件建设到位、专兼职人员配备到位。各区民政局要制定具体推进措施,落实好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整体发展规划;做好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综合协调和监管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做好具体组织、审核把关、协调、管理和服务等工作,适时反映老人需求,大胆尝试,争取吸纳民间资本和借助社会力量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

  (二)明确分工,协调配合。居家养老服务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市直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努力。市民政局、市老龄委要充分发挥组织牵头作用,制定规划及相关政策,指导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顺利开展;市财政局要按季预拨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并监管资金使用情况;市卫生局要制定出台相关政策,督促有关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切实可行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市司法局要结合法律援助行动,制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及提供法律服务的优惠政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开发公益岗位,扶持困难群体就业,组建专业为老服务队伍,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市文化局要积极协调指导基层相关部门适时开展适合老年人需求的文化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哈尔滨老年人大学要规划各类老年大学发展,为老年人提供老年大学学习、知识讲座等服务。市体育局要为老年人健身活动场所提供必要的体育健身设施,健全老年人健身体育组织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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