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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医疗保健服务。指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防治、康复护理、心理卫生、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和开设家庭病床等服务。
  (三)法律维权服务。指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及维护老年人赡养、财产和婚姻等合法权利的服务。
  (四)文化教育服务。指为老年人提供老年大学学习、知识讲座、书法绘画和图书阅览等服务。
  (五)体育健身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体育健身设施和健身团体等服务。
  (六)精神慰藉服务。指邻里结对、相互关爱等志愿服务。各区可自行采取菜单式服务方式,将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折算成各类服务时间,供老人自主选择。服务对象在民政部门确认的服务机构中自行选择服务机构。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可自行选择解决方式,如双方协调解决、向辖区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五、服务机构和人员

  (一)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各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由区民政局牵头,老龄办配合,搭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的居家养老人员的审批和具体政策、操作办法的制定以及组织实施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要组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负责组织、协调居家养老工作,收集掌握信息,协调服务队伍,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与辖区内的医疗、家政和维修等服务网点建立合作关系,确保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的服务。区、街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要设专职人员,各区可在现有行政或事业编制人员中调剂解决,也可通过组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方式解决。所需工作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工作正常运行;市政府将根据各区启动情况,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

  (二)为老服务队伍

  由街道办事处劳服企业派遣服务人员组成的为老服务队伍,享受劳务派遣有关优惠政策。
  其他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可采取竞标方式,由专门的非营利机构、家政服务公司或进行社工招募等提供服务。

  提倡社区党员干部、爱心居民和辖区内学校的学生等方面志愿者提供为老服务。

  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护理、心理咨询、临终关怀和家政等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职业资格证书。

  六、建立评估体系

  各区要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评估体系,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全方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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