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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社区居委会初审。社区居委会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可采取2人以上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多种形式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组织社区评议,将经评议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含公示时间),对经初审合格的签署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3)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复审,采取入户调查或抽查的方式,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署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

  (4)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收到街道办事处审核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对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申请人,发给书面核准通知书;对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5)市民政局备案。各区民政局要将符合市政府购买服务的老人名单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不定期进行抽查。

  (二)区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各区可参照市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审批流程确定。

  三、服务标准及资金拨付方式

  (一)市政府购买服务

  1.服务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2.资金拨付方式
  (1)各区财政局凭区民政局呈报市民政局备案的审批表,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
  (2)市财政局将各区所需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按季度进行拨付,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一次拨付至各区财政局。
  (3)各区财政局依据民政局计划,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各街道办事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专户。
  (4)街道办事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根据服务时间和应付金额,与为老服务专业机构进行结算。
  (5)各街道办事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按季度及时将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资金补助情况汇总后(包括核准各类补贴的人数、标准、补助总额等),分别报区财政局和民政局。
  各区民政局和财政局统一制作服务记录本和补助资金额度登记卡、补助资金代金券。
  符合市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老人,为老服务资金从2008年1月份开始发放。

  (二)区政府购买服务
  具体标准及资金拨付方式可根据各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服务方式

  (一)生活照料服务。指为老年人提供日托、购物、配餐、送餐、家政服务等一般照料和陪护等特殊照料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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