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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2008)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138号)


  《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5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吴存荣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市辖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

  市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审计、房地产等部门、人民银行和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土地储备计划管理

  第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土地储备、国土资源、规划、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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