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08年市直机关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08年市直机关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办〔2008〕31号)


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

  《合肥市2008年市直机关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5月23日

合肥市2008年市直机关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在市直机关实施公务员交流轮岗的意见(试行)》(合发〔2008〕15号,以下简称《意见》),为做好2008年市直机关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结合我市公务员队伍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交流轮岗的对象和人数

  (一)交流的对象和人数

  交流的对象是:参加工作满5年、在本单位工作满3年的市直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公务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公务员,原则上不参加本次交流。

  交流的重点对象是:县处级后备干部,优秀年轻公务员,执法执纪、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等岗位上的公务员。

  在同一单位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8年,或在同一单位连续担任正副科领导职务满10年的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按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的公务员,均应当交流。

  在执法执纪、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等岗位上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4年的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在同一单位工作满12年的科级及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应当有计划交流。

  以上时间的计算截止到2008年5月31日。

  各单位的具体交流人数,由市公务员交流轮岗办公室根据《意见》规定和各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报市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专文下达。

  (二)交流性轮岗的对象和人数

  市公安局系统交流性轮岗的对象,由市公安局根据《意见》的有关规定确定。市公安局系统交流性轮岗和轮岗的人数,按不低于科级及科级以下实有公务员人数的25%确定。

  (三)轮岗的对象和人数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