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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长沙市基础教育区域发展水平监测和评估制度的通知

  基础教育区域发展水平监测和评估工作由长沙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长沙市基础教育区域发展水平监测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对各区、县(市)及各基础教育阶段学校进行监测,每年根据监测所得数据,分别从横向对比和纵向发展两个方面形成基础教育区域发展水平监测评估报告。具体程序如下:
  (一)建立市、区、县(市)和学校三级教育发展水平及教育质量监测评估网络。学校要建立促进学生和教师发展,不断改进教育教学过程,提高教育结果质量的发展性评价体系,开展日常具有监测、诊断、改进功能的发展性评价。县教育督导室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精神,利用统一的期末考试有针对性地进行学科学业质量监测,积极引导学校按照市教育局中考改革方案,加强对中小学生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审美与表现能力、运动与健康状况等综合素质的形成性评价。
  (二)为了运用教育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提供的监测标准和测量工具,市级教育结果质量学生发展监测工作从2008年开始,逐步在全市开展学科学业质量、心理健康和体质状况的监测。
  (三)各区、县(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或组织学校认真填好有关表格,及时上报市监测和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教育督导机构对各地和学校送报的材料,进行随机抽样调查核实。凡发现错报、漏报、误报的单位,必须重新填报。
  (五)市监测和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全市监测情况,及时将有关数据输入计算机,完成各区、县(市)级监测评估情况汇报。
  (六)在市教育信息网站公布有关监测数据。
  (七)撰写区、县(市)级基础教育区域发展水平监测评估报告。
  五、监测和评估结果的使用
  各项监测评估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为推进全省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为领导决策服务。
  充分利用监测评估资源为我市领导及有关部门教育决策提供依据,达到巩固提高“两基”成果,促进全市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也可为上级教育部门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实现监测评估资源共享。
  长沙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评估团将监测评估结果与当年年度“两项制度”督导评估结果综合运用。并向接受监测评估的县级人民政府反馈,向市人民政府汇报。监测评估结果列入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对不依法安排教育经费、拖欠教师工资、挪用截留教育专项经费、教育质量严重滑坡、教育发展环境很坏、发生重大教育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严格实行行政问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长沙市基础教育区域发展水平监测和评价指标体系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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