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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长沙市基础教育区域发展水平监测和评估制度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长沙市基础教育区域发展水平监测和评估制度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教基〔2005〕9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湘发〔2007〕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建立长沙市基础教育区域发展水平监测和评估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基础教育区域发展水平监测和评估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基础教育区域发展水平监测和评估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把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是有效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基础教育发展差距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加快实施该制度,对于督促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强化教育责任,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加快农村教育发展,不断促进基础教育在区域内均衡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监测评估的要求,切实把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提高基础教育发展水平作为今后制定各项教育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组织实施好国家各项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重大工程和项目的同时,以区域推进为重点,优先解决好区、县(市)域内基础教育均衡发展问题,把提高农村学校教育质量和改造城镇薄弱学校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把今后基础教育工作的重心进一步落实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和关注每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上来。
  二、监测和评估的内容框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结合我市基础教育区域发展水平督导评估研究工作的成果,对教育质量内涵的研究以及国家教育质量监测项目研究的相关成果,构建了我市基础教育区域发展水平监测评估指标体系,其内容框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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