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征用土地的通告
(甬政告〔2008〕12号)
宁波市2007年度一次性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和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实施方案》分别经国务院批准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一)批准机关:国务院、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国土资函〔2007〕第755号、浙土字A〔2007〕0374号。
二、土地用途:城市建设。
三、土地面积:共征收土地98.1759公顷,其中耕地43.0614公顷。
四、征地涉及的村及面积:
江东区东郊街道矮柳村0.5700公顷,其中耕地0.5700公顷。
江东区东郊街道惊驾村25.4262公顷,其中耕地8.0568公顷。
江东区福明街道桑家村0.7105公顷。
江东区福明街道朱一村18.0606公顷,其中耕地2.4397公顷。
江东区福明街道七里垫村0.1132公顷。
海曙区望春街道震丰村0.7900公顷,其中耕地0.3885公顷。
海曙区望春街道甬丰村0.7751公顷。
海曙区望春街道新星村0.4200公顷,其中耕地0.4200公顷。
海曙区望春街道双杨村24.7068公顷,其中耕地17.4845公顷。
海曙区望春街道前丰村13.5812公顷,其中耕地7.9139公顷。
海曙区望春街道联丰村7.0524公顷,其中耕地3.7135公顷。
海曙区段塘街道吴家村5.9699公顷,其中耕地2.0745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按照《宁波市三江片征地补偿暂行规定》(甬政发〔2003〕97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行政村为单位)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财产权属凭证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宁波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三市路1号501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