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继续收取城市广告设施管理费的通知
(辽财非〔2008〕80号)
铁岭市财政局、物价局:
《关于继续收取城市广告设施管理费的请示》(铁市财发〔2008〕7号)收悉。根据《
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意继续收取城市广告设施管理费,收费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二、城市广告设施管理费的征收范围和对象、执收单位、票据使用以及征收管理等,仍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城市广告设施管理费的批复》(辽财非〔2005〕66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城市广告设施管理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与省财政厅另行审批。
四、按照《
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00号令)规定,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