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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表彰2007年度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的决定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表彰2007年度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的决定
(辽财法〔2008〕145号)


各市财政局(不含大连):
  2007年度,全省财政系统按照财政部《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财法〔2006〕4号)和《关于印发全省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辽财法〔2006〕266号)要求,规划部署本地区财政“五五”普法工作,认真开展形式多样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明显效果。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关于“开展规划实施的年度和阶段性考核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表彰奖励工作”的要求,根据各市财政局报送的2007年度普法总结,结合日常考核,省财政厅对各市财政局2007年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了考核评比,决定授予沈阳市财政局、鞍山市财政局、丹东市财政局、锦州市财政局、盘锦市财政局“2007年全省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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