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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1.土建类别:承包商发票、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报表(须加盖监理公司公章)、竣工验收报告;
  2.货物类别:供货商发票、货运证明、验货单、供货商签章的付款指令(直接支付方式提供);
  3.咨询服务类别:服务商发票、咨询专家签名的付款指令、进度报告、完工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国际金融组织不予支付的费用,均由国内配套资金支付。
  配套资金由提款报账单位负责筹集,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提款报账单位及时落实配套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支付比例不是100%的,提款报账单位需要提供配套资金落实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在向省财政厅报送提款申请前,须到项目单位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并在货物验收单、工程进度报表、工程验收报告上签署审核标记;市财政局要在项目单位提供的发票、证明配套资金落实的银行进账单的原件上加盖审核标记。
  第二十四条 采用特别承诺支付方式的,提款报账单位应当提交合同副本和信用证副本各一式两份。
  第二十五条 国外考察、培训的,应当提交专门的提款申请书(附件2),以及省财政厅对年度出国计划的批复、邀请函、出国任务批件、培训或者考察任务大纲、详细日程和出国团组涉及的各债务人对所分摊费用的确认文件。
  出国团组回国后核销费用时应当提交出国费用核销单(附件3)及培训总结或者考察报告。
  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出国计划一般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毕,如果因特殊原因推迟至下年度前两个月内执行的,经省财政厅批准,可依据上年度出国计划批复提款。
  第二十六条 除本实施细则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外,省财政厅可以根据管理的实际需要要求提款报账单位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债务通知和落实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在拨付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后,债务的落实以债务通知单的形式通知市财政局、省本级项目单位。市财政局收到债务通知单后,应及时将有关债务落实到市本级项目单位或项目县(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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