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提款签字人应当是市财政局、提款报账单位的负责人、法人代表或者财务负责人。
在项目执行期变更提款签字人的,应当及时报送新的提款签字人的签字样本。
第十三条 提款报账单位应根据转贷协议、项目进度和资金需要及使用情况,报送提款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市财政局、省直项目单位报送的提款报账材料进行审核,对合格的材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对不合格的材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提款报账单位进行修改、补充,或者拒绝支付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在收到省财政厅拨付的贷款资金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拨至项目单位或中标商。
第十六条 提款报账单位自行组织的国内培训,须在编制培训计划、培训预算后,向市财政局、省财政厅报批,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实施培训,培训后根据培训实际发生的费用办理提款报账手续。
第十七条 提款报账单位组织的出国培训、考察,应事先向市财政局、省财政厅报送年度出国计划,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年度出国计划中的团组出访时,可提交提款申请,预领出国费用。团组回国后,提款报账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核销出国费用。
第十八条 由省项目办统一组织的咨询服务、培训,在项目实施前,须将实施计划报省财政厅核准,再由省项目办自制债务分割单,经提款报账单位、市财政局盖章确认后,由省项目办统一办理提款手续。
第四章 提款报账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提款报账单位应提交提款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提款申请书》(附件1)以及提交其他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提款报账单位应提供其他相应的证明文件有再转贷协议复印件(第一次提款时提供)、合同复印件(第一次提款时提供)、国际金融组织的“无反对意见函”(在贷款协定中规定由国际金融组织前审的合同、第一次提款时提供)、合同变更文件以及下列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