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应当按照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家有关规定开立指定账户。
提款报账单位应当对所提交的原始报账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提款报账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提款报账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配备专门人员,根据贷款项目进度、资金需求及使用情况提交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款报账申请。
第七条 根据贷款协定、转贷协议等文件的规定,由贷款资金支付提款报账申请的费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发生在贷款协定签字日至贷款项目关账日期间或者其他经国际金融组织同意的追溯报账期间。
2.按照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购规定发生的项目支出。
3.符合有关类别额度、支付比例、最低限额等要求。
第二章 提款报账方式
第八条 提款报账单位可以选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提款报账。选择提款报账方式应当综合考虑项目设计、资金需求、财务管理水平、采购内容与方式以及提款报账单位过去的支付经验等。
第九条 提款报账单位可以采用以下三种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款报账方式。
(一)归垫(偿还支付),是指项目单位对已经发生的费用用自有资金先行垫付,省财政厅根据提款报账单位的申请,从指定账户支付提款报账资金或者申请国际金融组织直接支付给有关单位的方式。
(二)直接支付,是指根据提款报账单位的申请及其提交的有关交易已经发生的证明文件,省财政厅从指定账户支付提款报账资金或者申请国际金融组织直接支付给第三方(如供应商、承包商、咨询机构及咨询专家等)的方式。
(三)特别承诺支付,是指项目单位采购货物时,按照合同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直接向第三方支付,单项信用证金额较大,超过国际金融组织对特别承诺规定的最低额度的,提款报账单位可以通过省财政厅向国际金融组织申请特别承诺支付的方式。
第三章 提款报账程序
第十条 市财政局、省直项目单位与省财政厅签署转贷协议后,市财政局、省直项目单位应在转贷协议签字之日起半个月内以公文形式向省财政厅报送提款签字人名单以及签字样本。
第十一条 市本级项目单位或项目县(区)财政局与市财政局签署再转贷协议后,市本级项目单位或项目县(区)财政局应于再转贷协议签字之日起半个月内以公文形式向市财政局报送提款签字人名单以及签字样本一式两份。市财政局须将向其报送的提款签字人名单及签字样本中的一份送省财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