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财债〔2008〕147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规范项目实施中的提款报账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际〔2007〕5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了《辽宁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
辽宁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提款报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规范项目实施中的提款报账工作,根据
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财际〔2007〕58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项目,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项目;
(二)指定账户,是指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我国有关规定开设的专门用于存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资金的特定账户;
(三)提款报账单位,是指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单位。
第三条 提款报账单位向市财政局、省财政厅办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提款报账业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制定我省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款报账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全省的提款报账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市财政局负责本市区域内的提款报账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国际金融组织、财政部以及省制定的提款报账相关规定对提款报账资料的合格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及时拨付资金,并向债务人落实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