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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征地拆迁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按项目工程进度向省交通平台报送提款申请;
  (三)向省交通平台、省债务办和国家开发银行提供项目管理所需材料,并定期向省交通平台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和偿还等情况。
  第六条 项目单位职责
  (一)按项目工程进度向承接平台报送软贷款提款申请;
  (二)按项目工程进度向各市拆迁单位拨付软贷款;
  (三)检查各市软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四)认真组织项目建设,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确保资金使用效率;
  (五)按期向省交通平台偿还软贷款本息;
  (六)向省交通平台、省债务办、承接平台和国家开发银行提供项目管理所需材料,并定期向承接平台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和偿还等情况。
  第七条 各市拆迁单位职责
  (一)按项目工程进度向项目单位报送软贷款提款申请;
  (二)保证软贷款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八条 省债务办职责
  (一)审核软贷款的资金使用及偿还方案;
  (二)监督软贷款的使用和偿还。
  第九条 省财政厅职责
  (一)制定哈大铁路客运专线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税收征收偿还软贷款管理办法;
  (二)当相关税收资金不足以偿还应付债务时,及时调度资金垫付。

第三章 软贷款借入

  第十条 省交通厅按照省政府的批准意见,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签定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并与承接平台签订转借协议。
  第十一条 软贷款转借期及宽限期原则上根据投资回收期确定,其中,宽限期不超过5年,转借期不超过25年。转借利率为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协议利率,即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下浮10%,并随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调整而调整。软贷款在途利息由项目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省交通平台、承接平台和项目单位分别设立软贷款资金专户,用于办理软贷款的提取和支付。

第四章 软贷款偿还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于每年10月末前完成下一年度软贷款本息偿还预算,经省交通厅审核后,交省财政厅安排还本付息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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