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征地拆迁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债〔2008〕171号)
鞍山、营口、辽阳、铁岭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我省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征地拆迁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征地拆迁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辽宁省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征地拆迁项目
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征地拆迁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以下简称“软贷款”)的资金管理,确保软贷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与辽宁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开发性金融软贷款合作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鞍山、营口、辽阳、铁岭四市使用软贷款实施的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征地拆迁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哈大铁路客运专线项目软贷款平台设在省交通厅(以下称“省交通平台”)。省交通厅直属单位--辽宁省地方铁路管理局为软贷款承接平台(以下称“承接平台”)。辽宁哈大铁路客运专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使用软贷款的项目单位(以下称“项目单位”)。各市政府设定负责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征地拆迁项目具体实施工作的部门或单位(以下称“各市拆迁单位”)。
第四条 省交通平台职责
(一)负责软贷款的借入、转借及组织项目单位向国家开发银行偿还软贷款;
(二)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制定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执行。
(三)定期向辽宁省债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债务办”)报送资金使用和偿还等情况。
第五条 承接平台职责
(一)保证软贷款资金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