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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软贷款借款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软贷款投资额、软贷款偿还计划及资金来源;
  (二)项目建设准备情况报告、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建设资金财务支出计划等;
  (三)市政府及承接平台的审查意见;
  (四)市政府及市财政局出具的还款承诺函;
  (五)省债务办、省交通平台和国家开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四章 软贷款借入

  第十二条 省交通厅按照省政府的批准意见,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并与各市承接平台签订转借协议。
  第十三条 软贷款由省交通平台向承接平台转借,转借期及宽限期原则上根据投资回收期确定,其中,宽限期不超过5年,转借期不超过25年。转借利率为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协议利率,即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下浮10%,并随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调整而调整。软贷款在途利息由承接平台承担。
  第十四条 省交通平台和各市承接平台应设立软贷款资金专户,用于办理软贷款提取和支付。

第五章 软贷款偿还

  第十五条 承接平台作为软贷款的最终债务人,履行最终还款责任。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承接平台建立偿债准备金,并设立偿债资金专户。
  第十七条 省交通平台根据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项目借款合同和与各市承接平台签订的项目软贷款转借协议按期向承接平台发出还本付息通知书。承接平台按照通知书按期向省交通平台还本付息。
  第十八条 软贷款按季付息,按年偿还本金。项目具体贷款条件按省交通平台与各市承接平台签订的项目软贷款转借协议规定执行。省交通平台根据项目借款合同向国家开发银行还本付息。
  第十九条 市政府及承接平台提前还款时,应经省交通平台和省债务办商国家开发银行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条 市政府如改变偿债方式或偿债主体(即承接平台),应征得省交通平台、省债务办和国家开发银行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债权债务相关手续后,由新的偿债主体继续负责偿还软贷款本息,并继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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