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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查并上报本市软贷款项目;
  (三)负责本市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软贷款的监督和管理;
  (四)向省财政厅和省交通厅出具还款承诺,并承担相应的软贷款逾期责任。
  第六条 承接平台职责
  (一)按项目工程进度向省交通平台报送提款申请;
  (二)保证软贷款资金的专款专用;
  (三)认真组织项目建设,严格控制征地拆迁成本,确保资金使用效率;
  (四)负责按期向省交通平台偿还软贷款本息;
  (五)向省交通平台、省债务办和国家开发银行提供项目管理所需材料,并定期向省交通平台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和偿还等情况。
  第七条 省债务办职责
  (一)审核软贷款的资金使用及偿还方案;
  (二)监督软贷款的使用和偿还。
  第八条 省财政厅职责
  当市政府未能履行还款承诺时,通过预算扣款结清债务。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申请使用软贷款的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应由市政府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政府。
  各市政府上报的正式申请文件经省政府有关领导批示后,分别由省交通厅和省财政厅按各自职责提出审核意见,并由省交通厅汇总上报省政府批准。
  省政府根据省交通厅和省财政厅的审核意见,对市政府上报的使用软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后,由省交通厅和省财政厅按各自职责予以落实。
  第十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关于加快辽宁铁路建设的协议》和各市的总体规划;
  (二)符合基本建设、土地、海洋和环保等有关规定;
  (三)落实配套资金,符合国家对项目资本金的比例要求;
  (四)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具有较高的资产回报率、良好的信用状况和可靠的偿还能力。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承接平台应向省交通平台和省债务办提供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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