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债〔2008〕169号)
鞍山、本溪、丹东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我省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辽宁省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省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以下简称“软贷款”)的资金管理,确保软贷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与辽宁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开发性金融软贷款合作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鞍山、本溪、丹东市使用软贷款建设的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辽宁省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软贷款平台设在省交通厅(以下称“省交通平台”)。各市政府应设定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使用软贷款承接平台(以下简称“承接平台”),作为项目的投资和还贷主体,负责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软贷款的承借和组织向省交通平台偿还。
第四条 省交通平台职责
(一)负责软贷款的借入、转借及组织各承接平台向国家开发银行偿还软贷款;
(二)组织对申报软贷款项目的复审;
(三)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制定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执行;
(四)监督检查软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借款合同履行情况;
(五)督促各市政府及承接平台按期偿还软贷款本息;
(六)定期向辽宁省债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债务办”)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和偿还情况。
第五条 市政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