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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工作的通知

  三、认真落实清理规范工作措施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在自查的基础上,分步、分类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一是对于清理出来的各类职业资格,必须认真提出保留、归并、调整或取消的意见。对清查中发现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以及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自行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应立即停止。对确需保留的,由省政府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同意后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未经批准和向社会公告的职业资格,一律不得开展相应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二是各类企业自行开展的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应立即停止。三是要全面检查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特别是考试、鉴定等重要环节的组织实施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四是对举办考试、鉴定活动的单位(机构)与职能不一致、使用含义模糊的名称或假借行政机关名义开展的考试、鉴定活动,要立即停止或予以纠正。五是对违法违规印制、滥发证书等活动,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六是对强制开展的考前培训、以考试为名推行的各种培训、超越职能范围或不按办学许可证规定举办的各种培训,坚决予以查处。对在培训活动中进行的虚假宣传等,应及时予以纠正。七是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收费政策,对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收费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四、及时报送清理规范工作情况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在对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两类情况分别填报《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并由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汇总形成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是: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开展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基本情况;清理规范过程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对每一职业资格明确提出保留、取消、停止、调整或归并的处理意见;详细说明各类职业资格名称、类型、设置依据、设置部门(或单位)、实施部门(或单位)、实施时间和已获得资格人数、涉及范围、证书名称及需要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进行调整、审批并予以公告的理由;下一步规范发展的意见等。
  各市和省级主管部门要于2008年5月31日前,将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总结和统计表,分别报送省人事厅和省劳动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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