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桂发改前期〔2007〕68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恳局,区直各有关部门: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使用下列资金投资的自治区各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各类专项建设基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援助资金;
(四)事业单位的国有资金;
(五)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属国家审批的项目,依法必须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媒介发布;由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在广西招标投标监督网(http://ztb.gxi.gov.cn)公告,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同时也可在其他媒介发布,但内容必须一致。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四条 招标人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时,对投标人资质的要求,应按国家对该项目规定的最低资质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