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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发改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发改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府办〔2008〕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

  现将自治区发改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桂发改前期〔2007〕681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由南宁市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必须在广西招标投标监督网(http://ztb.gxi.gov.cn)发布招标公告,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但内容必须一致。

  二、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将通过南宁市招投标主管部门(市建委、水利局或财政局等)备案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招投标正式文本传真至广西招标投标监督网(0771-2328026),同时将正式文本电子版传到电子邮箱gxztb@gxi.gov.cn,传真与电子文本必须完全一致。

  三、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将在广西招标投标监督网(http://ztb.gxi.gov.cn)予以公告。

  四、建设项目的招标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评标方法、变更设计以及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处理等,依照《规定》执行。

  五、由南宁市及各县(区)、开发区的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南宁市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并对有关单位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情况进行定期执法检查。

  六、由南宁市及各县(区)、开发区的建设、财政、水利等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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