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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的意见

  (九)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实施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界,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参加国家和省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具备条件时,可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使用。
  (十)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建立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制定。
  四、探索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
  (十一)多途径探索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实现形式。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精减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等是具有养老保障功能的有效制度,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各地也可以对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高龄老年人,按月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十二)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在现行区片综合价的基础上,应将被征地农民的有关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范围。提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政府出资比例,对劳动年龄段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其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原则上要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十三)稳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试点,探索建立以农民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助,有一定社会统筹性质的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坚持低水平起步,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在不断积累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行。
  (十四)探索解决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问题。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建立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凡劳动年龄段以上、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五、加强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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