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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的意见
(浙政发〔2008〕36号)


  养老保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群众幸福安康。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定》,现就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着眼于率先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推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不断扩大保障覆盖面,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确保全体人民老有所养,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二)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覆盖城乡、惠及全民,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让全省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二是坚持区别情况、分层推进,针对城乡发展的现实差距和不同群体的需求差异,分别建立相适宜的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障制度;三是坚持合理筹资、量力而行,遵循个人、单位缴费与政府投入相结合,使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四是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探索符合省情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因地制宜创新政策措施,确保制度持续健康运行。
  二、加快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三)进一步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按照《劳动合同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规定,大力推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全省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未纳入编制管理的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自主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要以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参保为重点,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通过推行按企业工资总额缴费的社会保险“五费合征”办法,依法强化扩面征缴力度,确保单位用工与参保缴费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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