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对城乡贫困危重孕产妇实施救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8〕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200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对城乡贫困危重孕产妇实施救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南宁市200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对城乡贫困危重孕产妇实施救助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确保贫困孕产妇在发生危及生命的并发症或合并症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不因贫困而放弃生命,降低我市孕产妇死亡率。今年市委、市政府继续将对城乡贫困危重孕产妇实施救助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农村为重点,调整和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妇幼保健三级网络建设,强化各级管理职能,不断提高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全面提高我市妇女的健康水平。
二、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对城乡贫困危重孕产妇实施救助,使全市的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0/10万以下,保证实现《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提出的“到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在2000年的基础上下降1/4”目标。
(二)支持目标
1.住院分娩率:全市达99%以上;
2.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率:以县(区)为单位达到85%以上;
3.危重孕产妇抢救成功率达98%以上。
三、项目经费
市财政预算投入70万元;市和县(区)财政按危重孕产妇救助实际发生金额的7:3比例配套资金。
四、项目内容
(一)项目执行期: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二)救助对象:凡持有我市常住户口或与我市市民结婚居住在我市的城乡孕产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夫妻为低保人员;2.伤残人员;3.人均收入1200元/年以下的人员。从怀孕至产后42天内,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高危孕产妇并按《南宁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抢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