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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宣传的主要形式
  (一)报纸、电台、电视宣传。5月15日开始,《呼和浩特日报》、呼市电视台、电台刊发(播出)宣传政府信息公开的宣传节目,呼市电视台滚动播出宣传标语(附后)一周。
  (二)网站宣传。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设立宣传《条例》专栏,刊载《条例》全文和报纸、电视、资料宣传的有关内容,及时报道学习宣传《条例》活动情况;进行固定(飘移或闪动)字幕宣传,播出宣传标语。
  (三)条幅、展板宣传。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宣传周期间要悬挂宣传《条例》和政务公开条(横)幅标语。有条件的单位可制作《条例》和政务公开宣传展板,在合适位置集中展示宣传。
  除以上宣传形式,还可采取其它灵活多样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努力营造贯彻实施《条例》的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宣传标语(供参考)

  1、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创政务公开工作新局面
  3、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4、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促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建设
  5、推行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
  6、打造阳光政府,构建和谐社会
  7、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8、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办事效率
  9、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的义务
  10、依法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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