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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灾害应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灾害应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筑府办通〔2008〕3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灾害应对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应急发电〔2008〕5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2008年防汛抗旱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筑府发〔2008〕70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防范强降雨和雷电天气的紧急通知》(筑府办通〔2008〕31号)要求,按照立足于防治及抢险救灾的指导思想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针对汛期可能出现的极端灾害性天气和此次余震后可能发生的危害进行认真的排查,重点是在建工程、病险水库、农村危房、煤矿、险工险段、灰渣坝、尾矿库以及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的部位,对排查出的隐患要限期治理,并落实好汛期24小时值守、领导带班制度,按工作程序及时准确报送信息,确保灾情发生后能快速反应,迅速处置,维护社会稳定。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请于5月28日前将汛期应对工作准备情况(含电子版)报市政府应急办。其中,汛期灾害重大隐患的具体情况及防范措施要逐项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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