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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加强抗震救灾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捐赠物资规范管理工作


  (二)捐赠境内生产的医疗器械应是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生产,获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且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其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

  (三)捐赠境外生产的药品,应为我国药品标准收载或我国已批准注册的品种,以及国际上通用药典收载、在注册国合法生产并上市且符合质量标准的品种(未经我国批准注册的生物制品除外)。捐赠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应为已获得《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已经外国政府部门批准上市且质量合格的产品。

  (四)捐赠进口产品,应附中文说明书。

  四、对捐赠产品的要求

  (一)产品标识、包装完整;

  (二)产品内在质量符合标准的规定要求;

  (三)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

  (四)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认证。

  附件2:
灾区急需药品医疗器械目录(一)

  一、药品清单

  (一)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针

  (二)盐酸曲马多注射液(2ML)

  (三)阿米卡星洗剂(50ML:125MG)

  (四)2%碘酊500ML

  (五)6%羟乙基淀粉130/0.4氯化钠注射液500ML

  (六)聚维酮碘溶液

  (七)青霉素、头孢胶囊

  (九)头孢唑林

  (十)丁胺卡那霉素

  (十一)环丙沙星

  (十二)头孢呋辛

  二、消毒用品

  (一)84消毒液

  (二)灭菌泡腾片

  (三)漂白粉

  (四)优氯净

  (五)敌敌畏

  (六)喷雾器

  三、器械及设备

  (一)心电多功能监护仪

  (二)床旁X光机

  (三)X光片

  (四)氧化瓶加氧气表

  (五)石膏

  (六)绷带

  (七)呼吸机

  (八)一次性喉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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