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和健康预测费用,商业医疗保险费、体疗费、男女不育、性功能障碍的检查治疗费等。
(八)挂名住院或明显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医疗费用;住超标准病房,其超过普通床位标准的费用。
(九)在就诊过程中进行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的,所发生的费用不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
七、补偿办法
(一)参合人员在参合医疗机构门诊药费实行当场减免,住院补偿实行当场结报。
(二) 按照转诊程序在外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须经乡(镇)合管办核准,报县(区)合管办批准办理。
1.参合人员在申请补偿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有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村(居)委会证明;就诊医院开具的 有效票据(原件)、微机打印的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和出院小结;转院审批表,长期居住在县(区)外人员在外就医的还应提供长期居住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证明和本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外出证明材料;县(区)合管办认为需要的其他凭证。
2.乡(镇)合管办收齐凭证后,由专人负责审核。乡(镇)合管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上报工作。县(区)合管办不直接受理个人申报。
3.县(区)合管办接到乡(镇)上报的参合人员住院补偿费用申报后,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乡(镇)合管办拨付补偿款,对不符合补偿条件的当日予以说明。乡(镇)合管办在收到县(区)合管办拨付的补偿款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发放至补偿对象。
(三) 乡(镇)合管办应将医疗费用补偿结果按月在乡(镇)政府、乡(镇)卫生院和村(居)委会、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布。
八、基金管理与监督
(一)参合医疗机构、参合农民以欺骗手段冒领医疗费用的,除追回所领取的补偿款外,对参合医疗机构要按照合同约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直至取消其参合医疗机构资格;对参合农民要取消当年按规定享受补偿的资格。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纳入县(区)财政社保资金专户管理,县(区)合管办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三)在基金筹集过程中,严禁搭车收费,严禁擅自改变收费标准,严禁为未参合人员垫资,严禁发生账实不符现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基金。
(四)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计划,并接受市卫生、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