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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六)孕产妇住院分娩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范围,按照本《办法》规定分段按比例补偿。其中,对于在孕期到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建卡并进行产前检查的孕产妇,在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达3天以上、补偿所得不足400元的,按定额400元补偿。新生儿疾病筛查每例补偿30元。
  (七)补偿封顶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限额为8万元。其中,住院费用为6万元、门诊费用为2万元。
  (八)将创伤性整容、兔唇列入补偿范围。
  (九)参合人员在住院期间作下列特殊项目的检查和治疗,所发生费用按30%比例补偿:
  1.应用CT、核磁共振;
  2.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X-刀);
  3.超声乳化治疗白内障、前列腺气化仪治疗前列腺肥大、微电极介入治疗、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免疫治疗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十)截至11月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年度结余率在20%以上或累计结余率在40%以上的,应在当年12月份进行二次补偿,或组织对当年未享受合作医疗住院补偿的参合人员家庭成员(每户安排1人)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并于下年度修改完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六、不予补偿范围
  在就医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
  (一)参合人员使用目录外药品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偿。参合医疗机构对参合人员使用目录外药品比例应予以控制,一级医院控制在10%以内、二级医院控制在15%以内、市内三级医院控制在25%以内。参合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外药品必须事先告知并征得参合人员同意。
  (二)在各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基本医疗(主要指高等病房、特种病房、特需护理、家庭病床等)和康复性医疗的费用。
  (三)未经物价和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检查、治疗项目,以及擅自抬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四)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性病、交通事故、故意自伤自残、非生产性农药中毒、医疗事故(纠纷)、工伤及计划生育所需的一切费用。
  (五)挂号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中药煎药费、就医差旅费、救护车费、陪客床费、包床费、会诊费、伙食(营养)费、生活用品费、证书费、保健档案袋费、担架费、空调(含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个人生活料理费、护工费等。
  (六)各种矫形、减肥、健美及纠正生理缺陷(包括治疗雀斑、色素沉着、白发等)的费用;隆鼻、隆胸、矫治斜视、改双眼皮、脱痣、穿耳、平疣、镶牙、洁牙、矫治牙列不整、治疗色斑牙、配眼镜、治疗近视,以及装配假眼、假发、假肢的费用;使用助听器、按摩器、磁疗用品、牵引带、拐杖、皮钢背甲、腰围、畸形鞋垫、药垫、药枕、冷热敷袋等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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