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含老城区、新城区、宿豫新区、宿城新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宿工业园区、宿豫开发区、宿城开发区)所有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愿遵守新农合管理规定的,均可作为宿城区、宿豫区、宿迁经济开发区新农合定点服务机构;宿城区、宿豫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参合人员可在其中自主择医。县参合人员可在所在县内所有参合医疗机构自主择医,需向县外转诊的,一律先向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转诊或向上海东方医院宿迁分院(特指心血管和普外科疾病)转诊。
县(区)参合人员需转诊市外治疗的,须经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或上海东方医院宿迁分院(特指心血管和普外科疾病)出具书面证明,并经县(区)合管办同意转往省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
(二)危、急、重病人可先转院,3天内补办手续;转院手续一次有效,再次转院需重新办理。
五、补偿范围及标准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的补偿分定额补偿和按比例补偿。
(二)在乡(镇)及乡(镇)以上参合医疗机构就诊,用药范围依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修订)》(苏卫基妇〔2006〕1号)执行;在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就诊,用药范围依据《江苏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修订)》(苏卫基妇〔2006〕25号)执行。
(三)门诊补偿标准。在乡(镇)参合医疗机构以及经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评审合格的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药费按20%比例补偿。在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药费每人每年补偿最高限额200元。
(四)住院补偿标准。在一级医院、二级医院、市内三级医院、省级及以上医院住院起报点分别是0元、200元、400元、800元,补偿标准实行全年累计分段按比例补偿,即:10000元以内部分补偿60%;10001-30000元部分补偿65%;30001元以上部分补偿70%。
参合人员在各级参合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以上分段按比例补偿。其中一级医院按应补标准的100%执行,二级医院按应补标准的90%执行,市内三级医院按应补标准的80%执行,省级及以上医院按应补标准的70%执行。参合人员如果在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只设置一次起报点。
(五)门诊特殊病种。参合人员患肾病综合症、慢性乙肝(肝功能失代偿期)、慢支合并肺心病的患者,没有住院而发生的治疗费用,由县(区)合管办依据患者病历记录和实际发生费用情况,按照60%的补偿标准每季度集中补偿一次,每人每年补偿限额为10000元;参合人员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的患者,没有住院而发生的放、化疗费用及血透费用,由县(区)合管办依据患者病历记录和实际发生费用情况,按照60%的补偿标准每季度集中补偿一次,每人每年补偿限额为20000元;如患者死亡可及时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