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8〕113号 2008年5月2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医疗费补偿标准,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调整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专项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结合宿迁实际,特制定《宿迁市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基本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县(区)统筹,实行县(区)、乡(镇)两级管理的办法,基金筹集采取“个人缴费、社会资助、政府扶持”的机制,基金使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工作目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2008年达98%以上,其中救助对象人口覆盖率达100%;基金年度结余率控制在10%以内,累计结余率控制在20%以内。
二、参合对象
参合对象为我市范围内的全体农村居民(包括乡镇中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实行以户为单位,全员参合。
三、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农民每人每年缴费20元,各县(区)在争取省级财政给予参合人员补助的基础上,由县(区)财政按参合人员每人每年100元标准配齐。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自筹部分由当地民政部门在医疗救助基金中全部划转。
四、就医及转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