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下农村集中居住点原则上应予保留或扩大:
(1)现状人口规模在800人以上的集中居住点;
(2)已经启动建设的集中居住点和康居示范村创建点;
(3)已经完成建设规划编制的集中居住点(不包括完成平面布局规划的点);
(4)具有自然和生态特色的集中居住点;
(5)历史文化遗存丰厚的集中居住点。
2. 以下集中居住点原则上应予撤并:
(1)已经划入城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和发展备用地范围内的集中居住点;
(2)市(县)域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用地和控制范围内的集中居住点。
(二)技术指标
1. 总量指标:全市在上轮规划保留2566个农村集中居住点的基础上,调整压缩10-15%,原则上各地集中居住点数量压缩不低于10%,不超过20%;每个行政村保留集中居住点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
2. 人口规模:现状300人以下的村庄(特色村庄除外)原则上不予保留,调整后农村集中居住点的规划人口规模一般为800-1500人。
3. 服务半径:一般农村地区的集中居住点耕作服务半径控制在1-1.5公里,集中居住点之间距离控制在1.5-3公里;城市近郊和城镇周边的集中居住点耕作服务半径控制在2-2.5公里,城市和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外围2公里内原则上不保留集中居住点。
(三)工作程序
镇村布局规划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调整工作应当在县(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执行程序要求。
1. 组织工作要求:各乡镇要成立镇村布局规划调整工作领导小组,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明确各相关人员和部门的职责分工。规划调整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2. 编制过程要求:要强化政府、部门、专家和设计单位四个层面的紧密配合,切实做好资料调查、征求意见、组织论证、规划公示等各环节工作。
3. 审查审批要求:规划成果上报审批或备案前,应当通过乡镇人大决议,县(区)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4. 规划成果要求:规划成果的形式应符合江苏省建设厅关于镇村布局规划文本框架的规定;成果经备案或审批后,应当按规定纳入乡镇或城市总体规划。
三、组织领导
本次镇村布局规划调整工作由市农村集中居住点及康居示范村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各县(区)要明确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的镇村布局规划调整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统筹推进规划调整工作,加强对各乡镇工作的指导和督查。规划调整过程中,市农村集中居住点及康居示范村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不定期地到各地进行指导和督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