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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京杭运河宿迁段通航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航道、船闸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船闸的维护和管理。要通过科学管理、科学调度,最大限度地提高船闸的通过能力;要配合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打击超载、超限船舶。对超载、超限单船特别是超限船队,要积极配合海事做好卸载等违章纠正工作,否则,将不予过闸或最后过闸;对全线影响船舶通航的桥梁等水上、水下建筑物,要督促桥主等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设置明显的助航标志,并要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发布和传递有关通航信息;要开展航道碍航物普查和船闸等固定设施的排查评估。及时向业主单位提出对桥梁、船闸等保护措施。同时,要配合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及时处置和打捞沉船,消除安全隐患。
  (五)港口部门:要取缔无证经营的港口、码头、装卸作业点;要加强对港口码头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港口码头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加强港口作业规范管理。港口作业不得影响过往船舶的正常航行;确保从京杭运河宿迁段装载出来的所有船舶,不发生超载现象。特别是要加强危险货物港口的作业管理,严格申报审批制度,强化现场管理,确保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安全。
  (六)运管部门:要严格规范水上运输秩序,严禁无营运证的船舶从事运输活动,加强对航运公司和所有人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安全责任不落实、船舶运营缺乏有效管理的,必须责令其整改。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对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舶一律取消个体或挂靠经营,年内全面实现公司化。
  (七)公安部门:要配合各地、各部门开展统一执法行动,防止阻碍执法或暴力抗法行为的发生;要积极处理各种突发治安事件,处理好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要加强对危险品船舶人员身份的核查,严禁可疑人员和无关人员上船。
  (八)工商部门:要切实履行工商部门职责,严格检查水上经营业户的营业执照,严格把好水上经营业户营业资质许可的相关部门前置审批,严厉处罚水上不具备合法经营条件的经营行为。
  (九)城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对城区段水面及岸上设施的管理力度,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坚决取缔影响市容市貌、乱搭乱建等设施(如住家户船舶、趸船、餐饮船、两岸建筑设施等)。
  (十)经贸委:要切实加强对沿线船舶修造厂、点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无资质、未经审批、影响通航安全的船舶修造企业一律予以取缔。
  (十一)环保部门:要加大对沿线排污企业的有效监管,加强对京杭运河宿迁段水质的监测;配合海事部门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检查宿豫、湖滨新城、石油公司沿线船舶垃圾收集站和加油站点油污水回收站运转情况,并将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政府进行汇报。
  (十二)石油公司:要加强对所属水上加油站点油污水回收站的管理,安排专人值班,无条件地接收过往船舶送交的油污水,并出具《船舶油污水接收证明》。
  八、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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