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规范钢质座舱机浮吊船。海事、船检部门对现有的钢质座舱机浮吊船进行安全质量技术评估。符合技术评估要求的,将核发《小型船舶航行作业特别证件》(见附件5);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三是划定浮吊船停泊作业点。各地在这次专项整治活动期间,要根据辖区航段的实际情况,明确划定钢质座舱机浮吊船的具体停泊作业地点。对有碍交通安全的浮吊船停泊点,将一律予以撤离或清除。
四是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新建浮吊船。
(三)收废油船(以下简称油划子)、水上加油站点的整治措施。
1.油划子的整治措施。
一是从6月16日至7月31日要对辖区内的油划子开展拉网式的清查。逐艘登记造册,摸清底数。要按照《江苏省油划子、交通船及货郎船等船舶评估技术要求》(详见附件5)的有关规定,取缔不符合安全和防污染基本要求的水泥、挂桨机油划子;对不听劝阻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清除出京杭运河宿迁段。从现在起,京杭运河宿迁段一律不得新增油划子。
二是要切实规范油划子的作业行为。首先,油划子在进行任何油废水作业时均禁止使用明火;其次,油划子只能在地方海事规定的水域范围内停泊、作业,严禁超水域范围停泊、作业;第三,油划子在每次进行收、售油废水时,均要做好详细记录,严禁任何油废水排放到运河水体。有关记录内容、格式和《油废水送交证明》,将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印制,免费发给油划子船主使用;第四,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主动与辖区每一艘油划子船主建立正常的联络制度,每个月监督检查一次油划子收、售油废水记录和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是油划子在接收油废水时,必须如实填写《油废水送交证明》给送交油废水的船舶。送交油废水的船舶,要主动向油划子船主索要《油废水送交证明》,以备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检查。否则,将取消油划子接收废油的资格,并对未送交船舶实施处罚。
四是要切实加强对油划子的监管。一要严查过往船舶油污水排放在《油类记录簿》或《航行日志》中的记载情况;二要严查过往船舶是否持有《油废水送交证明》;三要通过签证、安检、申报和现场检查,加大对油划子航行、作业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力度,并要求过往船舶监督举报油划子的违法行为。
2.水上加油站(点)整治措施。
一是经贸委、工商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与登记工作。市安监部门要检查其是否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市经贸委要检查其是否具备水上加油站(点)成品油零售资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检查其是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水上加油站(点)营业执照;公安水警和消防部门要检查其是否具备水上治安及消防条件。同时,要填写登记表,详细记录有关情况。
二是全面清理规范辖区水上加油站(点)。对设置在有碍交通安全航段的水上加油站(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加油站点,相关部门要联合行动,坚决予以清理取缔;对未配备油水分离器或油污水存储器的水上加油站(点),要限期在1个月内整改配备到位,否则,将取消其作业资格;对已配备油水分离器或油污水存储器,但未能正常使用的水上加油站(点),要予以教育、警告,1个月后再进行复查,如仍然没有主动接收和正常处理油废水的,要予以从重处罚,直至取消其作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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