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主要措施:
(一)超限船舶(队)和危化品船舶的整治措施。
1.超限船舶(队)的整治:
京杭运河宿迁段沿线三县区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杭运河江苏段通航秩序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地海事〔2006〕207号文)的有关规定。
(1)按照交通部《京杭运河通航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结合京杭运河宿迁段实际状况,对拟进入京杭运河宿迁段等干线航段航行的单船和船队尺度要按以下标准执行:进入四级航段的单船,其船舶总长不得大于45米,总宽不得大于10.8米; 进入三级航段的单船,其船舶总长不得大于58米,总宽不得大于10.8米;进入二级航段的单船,其船舶总长不得大于68米,总宽不得大于15.8米;船队长度一律不得超过440米。
(2)根据航道部门提供的航道实际水深控制船舶吃水,船舶吃水控制标准必要时可由市海事局上报省地方海事局统一确定发布。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须根据船舶尺度和船舶吃水控制标准实施相关船舶签证和现场监管。
(3)超过上述标准,经船主申请进入的,必须采取减载、解驳等措施,直至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对通过护航或引航进入控制水域的超限船舶,上一个责任航段内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及时将进入的船舶情况通报给下一个责任航段内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由其实施连续跟踪监管。
(4)对于擅自进入或不听劝阻强行进入控制航段的超限船舶,采取劝其减载或强制减载等措施予以处理,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5)对超载、超限船舶擅自进入以及进入后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船籍港、签证地等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督促其加强监督管理。
2.危化品船舶的整治:
(1)继续实施实船签证制度和申报制度。对危化品船舶要100%实施实船签证;强化申报制度,必要时要加强现场监督,确保危化品船舶运输安全。
(2) 对危化品船舶继续实施动态报告制度,进行跟踪管理。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根据船舶航行情况,准予或控制其进入责任航段。
(3)在船闸上、下游引航道等相关水域应划定危化品船舶待闸区,为危化品船舶待闸和停泊提供安全靠泊水域。
(4)要通过电视监控、GPS、海巡艇巡航等有效手段,切实做好危化品船舶的引航和护航工作。
(二)浮吊船的整治措施。
一是取缔运河上所有水泥、钢质挂桨机浮吊船。按照京杭运河宿迁段禁航挂桨机和水泥船及《江苏省浮吊船评估技术要求》(详见附件3)的有关规定,对运河上所有水泥、钢质挂桨机浮吊船,通过宣传、劝导,限期撤除或驶离京杭运河主航道;对不听劝阻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及时撤除或驶离的,要在地方政府、公安水警等部门的协助下,采取强制措施,坚决予以打击,清理出京杭运河宿迁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