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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镇区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镇区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
(中府办〔2008〕4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推进和规范镇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镇区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完善政府采购机构设置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组织领导机构。各镇区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政府采购组织领导机构。各镇区财政所(局)要设置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明确政府采购范围和执行主体
  各镇区应及时制定有关规定,明确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制定政府采购的采购人主体、资金性质范围和年度采购目录及其纳入政府采购的金额标准等。
  明确政府采购执行主体,政府采购活动由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具体执行。属于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执行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三、健全政府采购相关制度
  (一)制定年度采购预算。科学编制预算,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政府采购预算,是反映采购人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的计划,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各镇区采购人应当按照编制年度预算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同时,在编制预算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编制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金额标准。各镇区在省、市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增加,并明确纳入政府采购起始金额的标准。
  (三)建立招标文件专家论证制度。各镇区必须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重大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专家论证制度,采购预算金额超3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必须进行专家论证。
  (四)联合实施协议供货制度。镇区需要进行年度协议资格招标的,可与市级联合招取协议供应商,并在市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执行有关协议供货的操作。
  (五)制定工作规程和明确执行程序。各镇区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工作规范,制定政府采购工作规程,明确办事程序和明晰采购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按照《关于加强镇区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中财采购〔2005〕4号)规定,加强对采购人行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布和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等管理工作。对于采购人不符合自行组织招标规定条件的,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程序,组织省、市评审专家,开展政府采购招标的相关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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