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建设局
(六)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
1、依据《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加强对强制性能效标识产品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能效标识、节能质量认证标志、认证证书的行为,杜绝虚假认证。
2、加大扶持力度,积极推动我市节能产品争创中国名牌、贵州省、贵阳市(推荐)名牌。根据国家公布的免检产品目录,鼓励节能产品生产企业争取国家免检资格。
责任单位:质监局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一)完善节能标准。开展对相关企业节能降耗标准执行情况的调研,根据我市重点产业或重点产品编制标准体系表,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分析整理后纳入节能降耗标准体系,确定需补充制定的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
责任单位:质监局
(二)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加大证后监管力度,发现企业获证后私自违规新上限制类项目或使用限制类、淘汰类生产设备和工艺的,依法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省质监局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切实加大无证查处工作力度,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难以达到取证条件的,及时报请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取缔。
责任单位:质监局
(三)组织有关价格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和清理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在电价、地价等违规的优惠政策。实施我市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公示制度。对差别电价、煤炭电价、脱硫电价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擅自执行优惠价格政策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
责任单位:物价局
(四)依据《
统计法》和国家、省、市节能降耗统计监测方案的要求,驻筑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及家庭住户有义务依法向当地统计部门如实填报统计表,对于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责任单位:统计局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一)按照产业政策实施差别化能源价格政策。落实省政府实施用水、用电、用气相关价格政策,完成我市生活和生产用水、用气阶梯式价格政策的前期调研和方案起草工作。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严格再生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探索对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积极推进农业供水价格改革工作,逐步建立完善的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制度。
责任单位:物价局
(二)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设备、技术)目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落实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保证国家鼓励节能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准确及时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