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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宿迁市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宿迁市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宿政发〔2008〕59号 2008年5月2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江苏省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苏政发〔2008〕2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经济普查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全市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发展,经济总量不断扩张,经济结构快速变化,各种经济类型、经济组织不断涌现,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有利于全面掌握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全市产业组织、结构、技术的现状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有利于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提高宏观管理和决策水平;有利于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全面奔小康,建设新宿迁”步伐,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圆满完成全市第二次经济普查任务。
  二、明确经济普查的时间、对象、内容和范围
  普查的标准时点: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普查对象:在全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的主要内容: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具体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精心组织,推动经济普查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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