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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

  11. 每年的11月份,召开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市直工作督查组和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禁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捆绑考核。对在禁烧和综合利用专项行动中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完成情况较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具体奖惩办法由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12. 县(区)和开发区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连同罚没收入,用于本辖区内的相关项目补贴。
  五、组织保障
  1. 健全组织机构。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组织专门力量,成立专门机构,全面推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市里成立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环保、农业、农机、国土、科技、经贸、财政、交通、城管、公安、监察、宣传、报社、广电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具体负责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县(区)和开发区要成立相应机构。
  2. 建立目标责任制。市、县(区)、乡镇(街道办)、村组,层层签订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目标责任状,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基层组织的目标任务,特别是主要领导的责任。同时实行县(区)、乡镇(街道办)领导分片包干负责制度。
  3. 落实部门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在市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结合自身职能,全面履行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同时,又要坚持分工协作,与其他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秸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的深入进行,确保秸秆全面禁烧,秸秆综合利用率显著提高。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
  4. 加强舆论宣传。每年“三夏”、“三秋”时节,提早一个月展开舆论宣传攻势,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多层次、多角度地加强对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先进典型的宣传,及时曝光反面事例,教育广大群众自觉做到秸秆禁烧,并人人参与和支持秸秆综合利用。
  5. 建立督查制度。市、县(区)、乡镇(街道办)、村(居)层层派出督查组,昼夜巡查。县(区)包村部门的人员与乡镇(街道办)相关人员组成巡查队,24小时在田间地头巡逻。面向社会公开设立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监督不力、徇私枉法的,一律追究其责任。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开发区要参照本《实施意见》精神,迅速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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